陕西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外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完成。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文件编制。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的要求,针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除固体废物外的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自主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无法明确项目变动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可以对建设项目变动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分析报告后,可以委托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并对项目变动性质予以界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
2.现场检査。建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后,由业务处室组织成立验收现场检査组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现场检查意见
3.固体废物验收行政许可程序。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许可程序执行。
4.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建设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