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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境内排污单位直接向黄河干支流及封闭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控制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黄河流域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规模500m/d以下(含500m/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无特殊说明以及未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实行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市、县、镇(乡)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industry agareas
在工业集聚区内通过纳污管道收集污水为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单一行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single type industry
为2家及以上同行业排污单位(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
新建项目 new faci lit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现有项目 exsiting faci 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
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1中A标准的要求执行
自2020年4月1日起,设计处理规模Q≥2000m/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1中A标准的要求执行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设计处理规模Q<2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Q500m/d的乡村地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1中B标准的要求行
单一行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本标准中3.2条的要求执行。
4、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见附录
5、其他规定
污水处理厂实际排水量应不高于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排污单位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应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高允许排放负荷量由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决定,计算方法见公式(B.1)。
其他排污单位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负荷量由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2)和排污单位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决定,计算方法见公式(B.2)